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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8-5-29 9:45:58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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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国际会计准则中有相似规定,IAS36 第65 段中指出,如果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会计主体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
美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如果某项或某些长期资产是资产组合的1个组成部分,该资产组合还包括不由本公告规范的其他资产和负债,本准则也适用于该资产组合。此时,长期资产的会计核算主体是该资产组合。
英国FRS11 第27 段认为[9],收益产生单位应通过将报告主体的全部收益尽可能划分成许多基本上独立的收益流的方式加以确定,主要的资产应当在各个收益产生单位之间进行系统合理的分配。那么,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应该单独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进行估计,但是在不能合理地确定单项固定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时,应该根据收益产出单元计算使用价值。
澳大利亚AASB136 中指出[10],主体应确定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主体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
纵观上述,各国均要求首先应当针对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某1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与其他资产无法区分时,就要针对资产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各国使用了大致相同的概念,如资产组合、收益产出单元和现金产出单元。
[7]《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P329
[8] 汪祥耀、邓川等著,《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及其国际趋同战略研究》,立信出版社
[9]《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P331
[10] 汪祥耀、邓川等著,《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及其国际趋同战略研究》,立信出版社
(2)资产减值计量和转回的比较
在第(1)节中,本文探讨了资产减值在确认方面的国际比较,下面我将继续对资产减值的计量属性和模式,以及资产减值可否恢复等问题进行国际比较。
1、资产减值计量的比较
根据不同的计量属性采用不同的计量模式,在新准则制定前,我国遵照《企业会计制度》对不同资产的计量属性作了具体规定,按照不同计量属性采用了成本市价孰低,预计可收回金额、预计可收回款项、预计可变现净值等多种计量模式。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存在的市场越来越活跃,市场报价越来越公开,历史成本法已逐渐不能跟上发展的潮流,我国在2006新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大力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逐步与国际接轨。
美国FASB颁布的FAS121“长期资产的减值、处置的会计处理”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应以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公允价值的差额计量,显然美国遵循的是公允价值原则。那么所谓公允价值是指交易双方自愿而不是被迫或是清算的条件下,资产被买卖的价格,要求市场是活跃的,并且市场报价的公开的,如果不能得到市场报价,公允价值的估计应当以在这种情况下可得到的最优信息为依据。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可收回金额”的定义为: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2者之中的较高者,而销售净价的最好证据就是正常交易中确定销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如果没有确定销售协议,但存在1个活跃市场,则销售净价是资产的市场价格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如果没有确定销售协议或活跃市场,则销售净价应建立在可获取的最好信息的基础上,以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在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的正常交易中,企业处置资产能够获取的、扣除资产处置费用后的金额,销售净价不反映强制销售价格,除非管理部门被迫立即销售资产。可见,在没有确定销售协议的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也是拥护采用交易双方自愿而不是被迫或是清算的条件下,资产被买卖的价格,即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的。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方法作了统1规定,减值准备准则第6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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