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论文网
您现在的位置: 免费毕业论文网 >> 文学论文 >> 新闻传播 >> 正文
搜索: 论文

电视如何叩开文化创意产业的大门

更新时间 2010-7-29 16:10:44 点击数:


    中国文化创意产业要想“走出去”,在国际市场上占据制高点,需要一个强势的产业以及强势的媒介作为排头兵,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化之路扫清障碍。响力的角度看,电视是极佳的选择。但是,目前的中国电视节目缺乏足够的内涵与创新,缺乏与国外优秀节目竞争的底气与实力,因此在国际大传播格局中优势不明显;另一方面,中国电视媒体在经营观念、管理方式上与西方媒体有很大的差距,品牌营销、策划推广等市场化运作尚无法与国际接轨,由此电视媒体很难走出国门,在西方世界拥有足够的话语权。缺乏外向型竞争力的电视产业,无法成为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助推器。
    5.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相关机制不健全
知识产权就是针对新技术、新形式、新思想、新创意孕育出来的产权机制。由知识产权的定义可以明确,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资产就是知识产权。不能产生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是没有生命力的,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不利于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的。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国人的版权意识欠缺,造成文化创意产业缺乏原始动力。近几年来,中国内地频发视频内容版权侵权的案件,大量优秀的电视剧和电影在尚未公映时就遭遇盗版影碟“突袭”,在网络上也能轻易观看与下载。这些都严重干扰了节目版权销售的市场化运作,同样也不利于文化创意产业良好发展氛围的形成。
    三、电视如何撬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1.充分释放产业潜能,做大做强电视传媒集团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电视在改革和转型的过程中取得了突出成效。在正视成绩的同时,电视媒体应该继续加快电视产业体制改革,解放电视产业生产力,让电视传媒集团真正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主力军。需要特别重视在保证国家电视文化安全的前提下,加强电视面向社会融资的体系建设,缓解电视机构在文化创意产业大发展中遇到的资金障碍。另外,要破解体制困局,力促跨领域、跨地区、跨媒体、跨所有制并购重组,推动传统电视与网络电视、网络视频业务的融合,不断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只有做大做强的电视传媒集团才能充分发挥其对文化创意产业的辐射作用,引领文化创意产业向前迈进。
    2.提高节目原创能力,吸纳全民创意
当今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讲求创意和创新,电视媒体应在“克隆”的过程中学习他人的创意思维亮点,由“学习型媒体”成功过渡到“创造型媒体”。开发创意节目,提升原创能力,以新的内容、新的形式、新的风格建构电视行业创新风尚。电视机构的节目创新,除了由电视机构自身人员来实现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广泛吸纳社会创意,激发社会创意活力;要敢于面向社会各阶层,包括网民群体与专业化的创意、制作公司,以及大专院校开放创意机会,提供创意支持,不能把创意开放如征集活动当做一种低成本炒作的形式;要看准时机、看准对象,构建创意战略伙伴关系并积极培养创意战略伙伴,走创意共赢之路,要特别注意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设计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旅游休闲服务、其他辅助服务等文化创意产业各领域的创意因素有机融合,密切互动。
    3.抓住“三网融合”的机遇,发挥电视产业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辐射作用
“三网融合”是增强电视产业在整个文化创意产业中核心力量的重大机遇。电视产业应主动出击,一方面利用新兴技术增大“辐射”强度,通过电视的巨大影响力优化“三网”内部的文化创意、客户等资源分配,从而促进“三网”乃至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高效、稳定的发展;另一方面应及时调整策略,推出更多面向其他文化创意产业(如网络产业)所属受众的文化产品,扩大电视的“辐射”范围,同时利用手机电视、数字电视宽带上网等新兴业务,逐渐打破传统电视行业过去单一的业务模式,使其产业链可以延伸到更多的行业中去。
    4.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机制,加快文化创意产品“走出去”
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生命线,保护电视媒体的知识产权与节目版权,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成为文化创意产业顺利发展的关键。
    针对目前国内电视行业节目版权保护意识欠缺的情况,应当尽快建立健全保护机制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意识地使电视产业的创意、策划、节目样态等要素有效地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障电视媒体的核心利益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电视媒体应积极利用原创节目版权,拓宽节目流通渠道,建立国际版权贸易长效机制,加快我国文化创意产品“走出去”。香港无线电视台在节目版权保护和发行策略上有一套成熟的运作机制,值得内地媒体效仿借鉴,同时也为内地文化创意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找到一个关键的突破口:尊重版权,善用版权,为文化创意产业注入新的动力。
————注:①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及测算结果》,见北京统计信息网,2006年12月13日。

上一页  [1] [2] 

返回栏目页:新闻传播论文

设为主页】【收藏论文】【保存论文】【打印论文】【回到顶部】【关闭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