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助政策的评估及改进策略研究———以上海市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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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2010-2-14 19:46:23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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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的专利资助政策。浙江省于2006年修订出台了《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鲜明特点是采取补助而非资助的办法来支持专利申请,并且只对发明专利授权予以补助,即只有当企业、团体和个人等在取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才可以得到相应的资助。此外,该办法对授权后的专利实施过程中会给予补助,以促进专利技术的转移和专利产业化。该政策还规定专利专项资金的来源多样化,用途也并不仅限于专利的补助,还可用于对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关系浙江省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事项的补助等多个方面.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的政策也较有特色,例如:湖南省每个年度的专利申请资助情况会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示。这一透明、公开资助金额的做法受到资助对象和公众的好评,也便于社会监督;四川省专利资助政策资助的重点是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优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重大的涉外专利申请;天津市近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创建工程,因此其专利资助政策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给予奖励,金额不受最高资助限额限制等等.
2.5 完善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的对策建议
(1)完善政策目标,注重参与政策制定主体的多元化。国知发管字[2008]11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目标为:促进专利申请质量的提升、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促进我国国外知识产权拥有量的提高、促进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了解和运用。可据此对现有的政策目标进行修订,兼顾专利质量和数量的提升,才有可能真正提高政策的前瞻性和稳定性。目前该政策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召开联席会议,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听取专家、企业体表(除大型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外,应包括中小企业的代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社会团体、专利申请个人代表,甚至部分公众代表等不同主体的意见,充分借鉴其他地方相关政策的可取之处,增强政策方案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2)按比例资助、以比例差异体现政策倾斜.
国知发管字[2008]11号文件明确指出,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遵循“部分资助”的原则,坚持以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但上海现行的政策对专利申请实行全额资助,因此建议改为按比例资助,并通过比例的差异体现对重点扶持对象的倾斜。①对专利申请中实际发生的费用,采取申请人和政府共同承担的方式。为减少政策的不稳定性,建议短期内政府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申请的资助比例分别为70%、60%、50%,延续一定年限后再调整比例。②对资助对象进行细分,在基本比例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对申请专利质量高的重点单位的发明申请专利资助比例可提高到80%;对涉及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国计民生的专利申请,可采取全额资助的方式等。还可考虑重点资助以下对象:向国外的专利申请(包括香港和澳门);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或参与本市重大创新活动的企事业等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上海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专利示范、试点类的部分企事业单位(需根据对这些单位的动态评估决定资助额度);发展势头良好、创新能力较强的部分中小企业;专利质量高但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个体申请者等.
(3)逐步调整专项资助的内容,重视后期的补助与奖励。专项资助是专利申请实际发生费用之外的补助,不符合“部分资助”的原则,且该政策公平性不足,建议进行如下调整:第一,短期内(如五年)保留专项资助,但必须对资助对象进行细分和动态评估,不应将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培育企业,或有关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作为认定的条件,而是对这些单位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未来科技创新计划及实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培训专项资助初审人员的培训,加强专利资助初审的质量,采取有差别的、动态的资助额度。此外,应逐步将部分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民营企业纳入专项资助的范围。第二,从长期来看逐步取消专项资助项目,将事前的专项资助改为事后的补助或奖励。例如:对取得发明专利的企业,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补贴其实施专利技术和产业化项目;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科技含量,已实现产业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尤其是在国外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单位,或者在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等等.
(4)改变资金的发放程序,改进政策文件的表述方式。目前国内专利申请的专利费资助在提交申请阶段即可获得全额资助,容易造成有些企业和个人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的行为,而国外专利申请的资助费用要在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才可取得。为此,在专利费资助的程序上可以采用分次发放的方法.
例如:对于国内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阶段只发放第一笔资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资助专利申请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如给予计划资助总额的50%),待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再发放其余的专利资助费用(不能低于计划资助总额的20%)。此外,政策文件应考虑政策服务对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便捷性,可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政策客体进行分类整理,将针对不同对象或类型的政策规定单列出来,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使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和国外专利的不同对象,能够根据自己所属的类别,快速查询到相关政策内容.
(5)建立有效的监督与反馈机制。尽快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政策制定及执行人员的工作绩效、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政策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监督。监督机构的成员构成应多元化,适当引入专家学者、公众代表、企业代表等。应建立对政策客体违反政策行为的惩罚机制。例如:发现重复资助的,在后续申请资助时首先要抵扣掉原先的资助额度.
还可以建立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重复资助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体,一经查实,可以从追回的资助金额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对举报人的奖励。此外,必须增强政府网站的相关服务功能,例如:在网站上除了现有的政策查询、申请表格下载功能外,逐步提供网上申请预约、专利申请资助办理情况查询、在线问题解答、资助资金额度的及时公布等服务功能.
3 结 语
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各自的专利资助政策,但是对这些政策制定及实施的绩效却较少关注,国内也很少有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方面的研究成果。科学的政策评估是专利资助政策制定、继续、调整或中止的重要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专门发文要求规范政府资助申请知识产权工作,以充分发挥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的作用。本文从知识产权政策与公共政策评估交叉的视角,基于“4E”理论、政策过程等逻辑框架,构建了包含3个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13个三级指标和39个四级指标的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采用AHP方法、专家直接评定法等确定指标的权重,并且运用这一指标体系对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实施十年来的绩效进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对策建议。评估结果表明,本指标体系可操作性较强,能够较好地应用于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实践。当然,由于不同地域、不同层级政府出台专利资助政策的背景、实施环境等存在较大的差异,资助政策的目标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难以设计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实际运用时,可以此指标体系为基础,根据特定的评估目标、政策环境、资源限制等因素,灵活地选择和增减指标,调整指标的权重,并且选用恰当的评估模型与方法,才能真正科学地评估专利资助政策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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