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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国库行为分析与监管对策———基于经济学视角

更新时间 2010-4-3 18:35:28 点击数:

的比重t/(T-t)表示。同时,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还可能取得与其自身努力程度无关的收益,也即代理国库业务的正的外部效应,如商业银行通过代理国库业务,可以培育与财税机关之间的关系,商业银行因此会吸收更多的存款及获得其他代办工资、水电费等业务的潜在收益,在商业银行利润函数中以M0表示。在此对函数自变量时间t求一阶偏导有,坠W坠t=-坠W0坠t+坠W1坠t+T(T-t)2坠M坠t+坠C0坠t-坠C1坠t。令坠W坠t=0,并整理得到,(坠W1坠t-坠C1坠t)+T(T-t)2坠M坠t=(坠W0坠t-坠C0坠t)。根据经济学原理,这就是商业银行得代理资格后利润最大化的一阶充分条件。先看等式的左边,(坠W1坠t-坠C1坠t)代表的是商业银行承办国库代理业务获得的边际利润,以ML1表示;坠M坠t代表的是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从人民银行得到的激励性边际利润,以MLm表示;而等式的右边,(坠W0坠t-坠C0坠t)代表的是商业银行经营自身正常业务的边际利润,以ML0表示。该等式意味着,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条件是,商业银行经营自身业务的边际利润必须等于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的边际利润与激励性边际利润的一定比例之和,即,ML0=ML1+T(T-t)2MLm,T(T-t)2则可以看成是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努力程度的边际形式。故此,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与其代理国库业务的努力程度息息相关,与人民银行对其经营代理业务的激励程度有关。从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来看,商业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如何协调自身业务与代理业务以达到整体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并在自身业务与代理业务之间寻求一个均衡点,在这个均衡点上,商业银行对代理业务与自身业务的偏好是相同的。

四、监管对策

加强对代理国库的监管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创新监管手段,更新监管理念,理顺监管思路,提高监管效果。对代理国库的监管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代理国库的行为准则,尽量缩小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挤出效应,放大代理国库业务的正的外部效应,引导商业银行在代理业务和自身业务之间寻求均衡,促使商业银行从消极代理向积极代理转变。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培育代理国库市场
关于国库代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少,最早出现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并且至今没有对这一规定进行修订完善。随着财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代理国库业务更加复杂,这对代理国库的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更加明细的准入和退出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显得更为迫切。健全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培育竞争有序的代理国库市场的基础,是活跃代理国库市场的助推力。人民银行中心支库以上的国库部门可以培育几家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完备的商业银行作为代理国库,从而实现监管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将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加强代理国库的监管和国库资金保值增值的工作上来,真正实现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的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代理收费制度和奖惩机制,激励代理国库行为
商业银行的代理行为受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作为代理行,商业银行会努力在自身业务和代理业务之间寻求一个均衡点,在这一均衡点上,必然满足商业银行经营自身业务的边际利润等于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的边际利润与激励性边际利润的一定比例之和的条件。人民银行国库对商业银行的激励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激励性边际利润,进而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经营平衡状态,从而对商业银行的代理行为产生影响。人民银行对代理国库的激励政策体现于相关的代理收费制度和奖惩机制。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以通知的形式对收费标准进行了如下调整,自2002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标准,由现行的每笔0.05元提高到0.10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根据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上报的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笔数,按代办业务费标准、按季度拨付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这种收费标准多年来一直不变,代理国库业务手续费严重偏低,缺乏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影响代理机构的积极性。同时,人行对代理国库的监管主要侧重的是惩罚,《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均在第六章对代理行的违规行为做了撤销与注销等处罚规定,但没有对代理行的称职和优秀表现做出相应奖励的规定,这种奖惩不对等的机制不利于调动商业银行代理的积极性和提高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造成代理国库积极代理行为的正激励严重缺失。因此,为了激励商业银行积极代理国库,规范代理国库行为,防范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道德风险,进一步完善代理收费制度和奖惩机制刻不容缓。

(三)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在商业银行取得代理资格后,人民银行国库监管部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可能遭遇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为了对代理国库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管,国库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代理国库进行现场检查,同时需要建立适时的代理情况报备制度和资金分析报告制度,进行非现场监管。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大对代理国库的非现场监管力度,发挥非现场监管的多元化、多层次和综合性的优势,为现场监管提供坚实的基础。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两种手段,形成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参考文献:

[1]郭新明.双层委托代理国库制度的激励机制与银行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2007,(5):182.

[2]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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