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汽车召回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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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2010-8-16 16:19:1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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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市场,尽管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69亿辆,每年推出80多辆新产品,但是以2008年汽车召回次数看,只有47次,涉及车辆53万辆,这些召回基本上都是“备案召回”,没有一起政府的“指令召回”。这和中国汽车产销大国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称的。中国汽车召回从制度设计到执行层面都存在着偏袒汽车生产商的倾向,这就导致制度本身对消费者的保护相当脆弱。根据中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对于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的情况,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区3万元这种惩罚力度与召回成本相比显然太轻了,也就起不到督促制造商严格把关产品质量的作用。
4、从举证责任来看,美国有一个原则叫“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诉讼中强势一方(如行政机关、生产经营者等)负举证责任。即首先推定一方存在过错,令其对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如果有消费者投诉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汽车厂商作为强势一方,将自主委托第三方检测,证明产品没有问题并自主承担相应的费用。
在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对汽车质量存在异议而提出鉴定申请的,一般都是消费者,因此举证的责任也在于消费者,在举证过程中的鉴定费用,要先由消费者垫付,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很高,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在中国的汽车市场上,尚有大量的汽车制造商在隐瞒他们生产汽车中所存在的问题,消费者的投诉也不在少数,但法院需要消费者提供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车辆技术鉴定。目前我国检测汽车的鉴定机构还较少,具有新车检测资格的鉴定机构只有10余家,而国家级的汽车检测中心只有5家。在检测中,由于一些检测项目没有国家标准,或检测机构设备不全、检测手段落后,加之鉴定费用高昂、鉴定时间长,常常令消费者望而却步。诸多第三方鉴定机构以谋利为主,以不接受消费者的个体鉴定为由拒绝鉴定。有的时候即便消费者得到了所谓第三方的责任检测结果,汽车制造商也以鉴定机构的权威性不够为由不认可其鉴定结果。导致消费者限于投诉无门的境地。
美国的召回制度起步早,由立法机关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政府依法对汽车召回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严格的惩罚措施和强大的技术支持为汽车召回制度的提供了有力保障。相比而言,我国的召回制度起步晚,只存在于一部行政性规定,在“及时发现汽车产品问题、全程监督汽车企业的召回执行、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等方面尤显不足。
已有的法律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厂商利益之间徘徊,汽车召回制度必须为消费者安全负责,而不应该作为保护本国汽车产业的工具。
三、中美召回制度比较对我国汽车业的启示
首先,通过立法以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召回制度的惩罚和实施力度。一方面,我国应把现有的行政性管理规定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法律。进一步增设“侵权责任法”和“赔偿金制度”。明确规定汽车制造企业的侵权行为和责任,以及出现问题时的具体赔偿方式等。广大消费者也能通过司法途径而不是单一的行政途径解决汽车召回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和汽车有关的群体数字已非常庞大,法律不仅能更大范围的保护广大群体,更能规范行政机关在执行召回制度中的行政行为,体现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提高指令召回的效果。政府部门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召回的实施和召回效果,当有关厂商存在恶意隐瞒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或隐瞒严重程度以逃避进行召回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指令其召回。
我们看到丰田在日本和美国的“壮士断腕”,这不仅仅是靠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所能做到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政府的监管,才能真正让召回制度运转起来。
其次,完善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建立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的互通平台。为了使汽车召回体系顺利运转,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是重要手段,政府应尽快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作为产品缺陷调查和召回信息发布的重要工具。
一位车主反映自己的车有问题,是偶然事件;如果一批车主反映自己的车存在相似的问题,就很有可能是缺陷汽车。国家质检总局可以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广泛收集信息以及时刻追踪问题汽车。该系统收集信息的渠道必须十分通畅,利用现代传媒,如:互联网、电子信箱、车主来函、电话、传真、媒体曝光等多种方式;信息收集内容既包括消费者投诉,又包括各地质检部门、认证机构、实验室、消协等提交的报告,甚至包括保险公司的理赔信息。工作人员对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向消费者和汽车制造商发布信息。同时,及时向汽车制造商发布消费者对其汽车产品的投诉信息,提醒其注意并解决。只有建立起一个信息公开透明的消费者和企业的互通平台,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汽车制造中的质量问题。
第三,规范汽车质量鉴定标准,确保第三方鉴定机构的独立与公正。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同时需要有一个公正、权威、独立的“看门人”,即客观公正的检测认证机构。《缺陷汽车的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中,都对检测机构和专家提出相当严格的要求,但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独立的第三方能否保证其公平与公正令人担忧。目前我国的检测能力还十分有限,绝大多数检测机构都与企业有关,为了保证检测机构的正确性,对专家和检测机构的选取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在技术上保证权威,二是在进行鉴定时要能保证公正客观。检测单位必须是与事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的独立法人。从中国现实的国情看,保证第三方的独立与公正并非一朝一夕。中国区域性的地方产业保护政策很大程度上将制约召回制度在中国的有效落实,第三方的独立与公正,不仅需要第三方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各方面的支持。理性的消费者,负责的汽车厂商,公平的市场规则,缺一不可,才是建立有序的汽车市场的基本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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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连芬.我国汽车业发展现状与反思[J].中国市场,200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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