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汽车召回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
|
|
| 更新时间 2010-8-16 16:19:10 点击数: |
|
|
中美汽车召回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黄亮(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无锡214153)
[摘要]召回制度的社会价值在于汽车制造业的健康发展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于良好市场生态环境的营造与国际经济竞争力的提高。通过立法以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召回制度的惩罚和实施力度,完善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建立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的互通平台,规范汽车质量鉴定标准,确保第三方鉴定机构的独立与公正是中美汽车召回制度比较带给我国汽车业的启示。
[关键词]汽车业;召回制度;社会价值;比较;启示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061(2010)06-0031-03
2010年初,丰田汽车“召回门”事件,在全球范围内召回汽车的数量高达850万辆,规模之巨,影响之大,实为罕见。“召回门”事件同样对我国汽车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并带来了无尽的启示。
一、汽车召回制度的内涵及社会价值
所谓汽车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的问题、改善措施等,召回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召回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汽车制造业健康发展,其社会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设置,使消费者在受到或未受到存在危险的缺陷产品的伤害时,得到更好的保护,改变“中外有别”的不平等待遇;也使生产者为了避免大范围的损失,在设计、生产等过程中注重产品的质量,从源头上减少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其二,有利于汽车制造业的健康发展。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实施给制造商带来了压力与动力,一方面,大部分汽车制造商设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系统,进一步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从设计、制造环节加强了对产品缺陷的控制。
另一方面,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自己的产品有缺陷问题,坦诚负责的召回,是向消费者展示企业负责的态度、提升品牌形象的机会。同时,由于产品召回措施要求批量性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势必给生产者造成利润流失,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必然朝着依靠科技,依靠高质量的方向改革,这也促进了企业的长久发展。
其三,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召回制度给生产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产品一旦出现问题而被召回,对厂商的影响是巨大的,明智的厂商必然会强化自己的产品质量。召回制度会将那些质量差、技术落后、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产品逐出市场。同时,实施召回制度还可以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企业朝着有利于自身,同时又有益于消费者这样的“双赢”的方向发展,净化了市场竞争的环境,实现良性循环。
其四,有利于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各项制度也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当然也包括在国际上通行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将有更多的国外产品进入我国,为保护我国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确有必要建立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这既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维护公共安全、提高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的重要举措。
二、中美汽车召回制度比较
1、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诞生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1966年,国会制定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法》,把汽车召回制度列入法律体系。
《美国法典》至少有七大部分都对机动车的安全召回进行了规定,美国的《大气清洁法》甚至将不符合环保条件的汽车业也纳入召回范围。2000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交通工具召回的强化责任和文件法案》,即TREAD法令,该法令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美国汽车召回制度。为了保障TREAD法令的实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记录、保留潜在缺陷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对《联邦行政法典》有关缺陷报告和召回的部分进行了细化、补充和解释。
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起步比较晚。直到2004年10月1日才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在小范围汽车种类上实施召回。2009《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缺陷产品的定义、缺陷调查和确认、召回的实施、生产者、销售者及服务业经营者的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说明。但是至今没有一部保护汽车消费者方面的法律。我国的召回制度是依据《产品质量法》而制定的一部行政性规定,对于政府在召回体系中应担负的监督、实施、保障、帮助等诸多责任均未明确规定。
2、从信息收集和处理来看,美国TREAD法案中实施了汽车产品质量信息强制上报制度。为进行缺陷调查,美国信息采集方式主要有:汽车安全热线电话投诉、互联网问卷投诉、信函、早期预警信息及制造商报告等。NHTSA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每年用于调查的费用达1000万美元。为了对大量信息进行筛选和管理,NHTSA建立了大型数据库系统,将车辆信息、技术数据和各类缺陷投诉等信息进行系统管理。
在我国,根据《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消费者或车主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建议。《规定》所称的缺陷,是指由于涉及、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因此,仅单台车辆发生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还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召回范畴。
由于没有建立起全国性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单个消费者很难判断自己的汽车所出现的毛病是不是“群发性”故障,多半会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离开了消费者们积极主动的投诉、反映,制造中即使存在普遍性的问题也很难召回。
3、从监督和惩罚力度来看,根据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规定,一旦发现制造商有故意隐瞒缺陷产品的情况,美国地区法院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美国加州居民一家驾驶福特汽车出车祸导致三死三伤,事后查明主因是福特车的质量问题,而福特早知道此类隐患却未召回。法院痛下杀手,除做出了500万美元的伤亡赔偿外,福特还付出了2.9亿美元的天价罚款。2008年,美国实施召回778件,涉及车辆2220万辆,其中主动召回占到60%,33%是缺陷调查办公室“指令召回”。
| 【设为主页】【收藏论文】【保存论文】【打印论文】【回到顶部】【关闭此页】 |
| 最新论文 |
|
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学生之间侵权行为的监护责任与学校保护责 高校法学教学基地法律援助探索与思考 中美汽车召回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国防专利制度内在矛盾冲突分析 表演者发行权之立法比较刍议 试析“专利爆炸”产生的原因———基于对 综合配套改革需要法律予以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及其诉讼 浅论宋代的消防制度 |
| 热门论文 |
|
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 浅谈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 刑事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研究 农民现代法律意识与中国农村和谐社会 关于检察职权的科学配置与机制创新的探讨 河南省交通规费征管体制改革-专门征稽机 在比较法视角下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保障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探析 成立18年的征稽机构即将结束 重庆征稽局 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问题探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