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发行权之立法比较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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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2010-5-4 12:41:56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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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专有使用权与使用形式”中概括规定作者享有行使有关各项权利的专有权,特别是发行权,除法定情形外,未经作者授权,其他人不得行使。其次,例举了发行的内涵,发行是指通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公众得到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如发行是在欧P区域内通过出售方式进行,该项权利在第一次出售时穷竭。并对发行的下位概念“出租”、“出借”以及排除情形做出规定,将“向公众传播”的对象定为发行的复制品。依据西班牙法,为通过展示、传播以及现场咨询而获得的复制品不是发行中的“出租”、“出借”。再次,专题规定表演者发行权内容,表演者享有将其表演的固定形式,依据发行权一般规定,授权发行的专有权;该权利可以通过合同转让、让与或许可使用。对发行的表演固定形式的出租、出借给予定义。前者是指在一限定时间内,为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商业利益,使它们能够被获得,被排除出租情形包括订立了许可合同或者应当被推定该表演者己将其出租权转让。后者是指在一限定时间内,不为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或者商业利益,使它们能够被获得,只要这种出借行为是通过公共设施进行的。可见,“出租”与“出借”区分标准是否是“为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商业利益日的”而“经济或商业利益”标准被界定为:某个向公众开放的设施收取的出借费是否不能偿付其日常必要开支,如是,则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商业利益,反之,则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商业利益。此外,还相应地规定了对录音制品、视听录音的原件及其复制件授权发行的专有权利①。
(一)表演者发行权的卞要国际条约构架
卞要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表演者的发行权,但内容各有侧重。《罗马公约》规定的表演者发行权卞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儿方面:首先,发行是指向公众提供适当数量的某种唱片的复制品;其次,发行权标的物限于唱片的复制品;第二,权利具体内涵包括发行是权利人享受国民待遇的标准之一,而目首次发行年份的标记也是唱片复制品符合符合法定乎续的标准;第四,商业性的发行包括直接用于广播或任何向公众的传播,表演者享有合理报酬权,但该权利以当事人陇议为条件,如没有陇议,则由国内法律规定②。价自尔尼公约;r其姗件》规定了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发行专有权利,授权将发行经过依公约改编或复制的作品发行;各成员国政府虽拥有绝对的强制许可发行权,但当作者停止全部复制品发行时,不得发给任何许可证;己经取得许可证制作的复制品存货,所有者有继续发行清库免责权③。《世界版权公约》与价自尔尼公约纳容基本相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蹂一条规定,“公开发行”指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众或任何一部分公众的行为。该公约第一条同时规定,各缔约国应当保打‘是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意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日。
TR IP s规定发行权是法定专有权,并A适用权利穷竭的合理原则④。W PPT专项规定了表演者发行权,内容比较全面,卞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发行是指经权利持有人同意并在以合理的数量向公众提供复制品的条件下,将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提供给公众的行为。其次,发行权标的包括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范围比罗马公约宽泛。第二,发行权内涵:(1}表演者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2}对于在己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经表演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表演者发行权的用尽原则。W PPT规定,对于将为商业日的发行的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用于对公众的任何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最后,W PPT还在“权利竹理信息的义务”中赋予缔约国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权,即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所涵盖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未经许可发行权利竹理电子信息的表演、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①。
对表演者发行权规定,W CT与W PPT相似但也有差异,这卞要体现在如下儿个方面:(1)权利标的中的“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 2) W CT规定的义务不要求缔约国对依照该缔约方法律未授予其对录音制品权利的作者享有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这与TR IP引办定第14条相一致。(3)WCT规定的“权利竹理信息的义务”,与W PPT的规定基本一致,并增加了(({自尔尼公约御了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日的进日或公开传播明知己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竹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复制品②。
三、表演者发行权的我国立法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发行权的定义,没有概括发行行为的全部内容。依照我国法律,发行权就是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可见,表演者的发行权限于许可权,方式限于出售或赠与,对象是录音录像制品包括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权利体现形式是获得报酬权利,但是没有专有权性质③。
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对发行权规定简略,发行是指权利人重制并散布能满足公众合理需要的重制物。澳门法既规定了具体方式,又规定了权利用尽原则,还规定了租赁问题的解决。依据澳门法,作者拥有作出或许可他人电影作品发行专属权;以任何方式公开发行原作或复制品;发行电影作品及计算机程序包括商业租赁但不包括使用借贷。此外,澳门法的“发行权之完尽”规定,一经对某受保打‘作品原作或复制品作出处分行为,即导致对该等物品专属发行权完尽,但不影响原有的商业租赁专属权的继续存在④。香港特别行政区版权法列举的“发行’,行为包括录制品当首次发表、公开播放、放映、广播、有线传播节日服务;通过向公众发放作品的复制品行为是发行的“下位”概念,即由版权拥有人或在其同意下将以前从未发行的复制品发行的作为;但不保打‘未经授权的录制品以及己经发行的复制品
对此,有学者根据传统“发行”要件,以他人是否足量获得表演复制件为标准,而分别对网络传输具体方式定性,认为“发件”、“作品直接上网吓11“上载n A}一构成“发行”行为,而“下载呀11“浏览”不构成“发行’,行为}3]“。也有学者全面否认网络传输的发行性质,认为“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是脱离了载体的作品,谈不上复制件本身的提供问题}7]’,。还有学者肯定网络传输的发行性质,认为“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数字传输过程中,一旦作品的内容得以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则生成有形复制件,构成完整的发行行为’,}8]。我国法律对网络环境下表演者发行权的保护采用新增模式,如2}}1年雄二作权法》.2nn6年铆言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灌字明确规定该权利’}I }y,我国铭二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列举“发行”方式时以“等方式”用语加以兜底规定,把该权利囊括其中。此外,(像制品竹理条例》、灿版竹理条例》、扩播电视竹理条例》、《电影竹理条例》、铆言息网络传播权保打‘条例碍法规,规定了发行权行使的禁止情形。我国(0[日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蛤息网络传播权保打‘条例》也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f }J事责任。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对网络发行规定与国际规定基本一致。
严格而言,表演者发行权是涉他利益的广义传播权,其设立的日的是取得表演者与表演消费者利益分配的平衡。但由于传统法把表演者发行权视为著作权人及广播电视、电影、唱片业、出版业者的依附权,更忽视网络环境下表演者该权利的内容,该权利的法律构建具有先天的依附性与后天的地位不平等性,在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今天,纵是星光灿烂,在法律上表演者却注定是弱势的一方。法律赋予表演者发行权的网络发行权内容,是天赋人权理念的应有之义;综观国际立法实践,审视我国现有立法,在保持自己特色的前提下,完善立法使之与国际发展趋势紧密结合。但同时看到,国内外演出实践与立法现实表明,在国际表演者权法制上,一时难以实现立法的应然效果。无论如何,在我国演出走出国门、确保文化安全之际,依靠权利规则来实现国内演出消费权平等、国际演出市场竞争公平,应该是民族表演艺术及其产业繁荣与发展的必由之路,更属我国知识经济之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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