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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专利爆炸”产生的原因———基于对专利制度的考察

更新时间 2010-3-29 11:00:11 点击数:


专利强化的结果是企业必须小心面对专利侵权问题,据统计,美国在1980—1990年间,专利诉讼数量由4000多件增长到8000多件[11]。为了避免和减少这些可能的专利侵权诉讼,企业总是尽可能多的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技术创新,防止出现专利保护漏洞,同时积极谋划,防止别人绕过自己的专利。CISCO公司CEO说过,“许多人和公司是为了获得专利而获得专利,他们不是为了保护投入到研发中的资金,而是为了向没有意识到这些专利却又正在生产及销售这些产品的公司出售专利许可权,以此来获得收入。他们为其他人或公司将会无意间侵犯专利的发明申请专利,然后他们就坐等这些公司把产品成功推向市场。他们是在往雷区中布雷。……很难看出这对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有什么作用”[12].
专利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反映,但随着国家专利保护的日益加强,专利已经同时成为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工具,同时借助TRIPS协议,专利保护更超越国界,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工具。企业为了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和垄断地位,专利活动的激情被极大的激发出来,企业专利活动日益频繁,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和专利诉讼的爆炸成为必然的选择。现代专利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已经远远超越了其初创时的意义,在专利保护强化的大背景下,“旧瓶装新酒”,专利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和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成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3推动:专利制度自身的缺陷
如果说专利保护的不断强化是推动专利爆炸的根本原因,那么专利制度自身的缺陷和专利功能的异化则进一步推动和助涨了这种现象.
各国专利法普遍确认,专利授权应当考虑一定的新颖性。例如,我国专利法第20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但专利申请量的不断增加,试图确保所有授权专利符合上述条件是根本不可能的,面对庞大的专利文献和有限的专利审查人员,专利审查机关必须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做出适当的选择。这种平衡最终是通过专利审查制度而部分实现的。专利审查是指,有关机关代表国家对当事人提出的专利申请发明创造活动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其专利。专利审查主要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形式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对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形式审查意味着授权专利只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而是否符合法律的实质要求则需要经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一定程序提出申请。实质审查又称为全面审查,是指不仅对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而且对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的一种制度。相比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更能确保专利的质量,提升专利水平,并有效减少专利诉讼。但过长的审查周期,高昂的审查成本,专利申请人的抱怨,都使得各国难以对专利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
1962年,面对5万件的专利申请积压,荷兰开始对实质审查进行修改,在发明专利申请中实行延迟审查制,即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再对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其后这种制度被其他国家在发明专利审查领域广泛的采用,而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领域,相当多的国家仍然实行形式审查.
事实上,试图以审查制度来确保专利质量可能只是一种幻想。无疑,实质审查比形式审查更能确保专利质量,但在专利保护不断强化的今天,审查员必须面对大量的专利申请,同时不断扩大的可专利的客体范围———商业方法、基因、生物技术,这些专利新名词的出现,使得审查员还必须随时浸泡在文献和知识海洋之中。最后,审查员还必须承受政府推动专利战略的热情。日本在2005年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中,明确提出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加快专利审查的速度,根据专利申请人的需求推进灵活的专利审查。新加坡经济发展局设立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融资计划”,该计划中的“专利权申请基金优惠计划”对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高额度为3万新元的资助,专门用于专利申请、维护、研发活动。我国也有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对专利授权和专利产业化提供资助,并将专利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指标。这些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审查员为了提高效率,不得不在事实上降低审查标准。即便是严格实行实质审查的美国,其专利质量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亚当·杰夫和乔希·勒纳(2007)[13]给我们描述了这样一幅真实的美国专利图景:两个美国人发明了将一些“填料”放入两片面包之间,并且对边缘进行压皱以封装填料并除去面包皮的方法,从而获得了一项“封装无面包皮三明治”专利,该专利的实质是将花生酱放在果酱周围以使面包不会变得潮湿。这样的发明显然不具备新颖性,但像这样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发明创造”仍然被授予专利的情况,在貌似严格的美国专利体系中并不是偶发的.
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法本身已经对这种专利混乱情况给予了补救,典型的表现是各国往往会制定一个对专利授权的无效程序,如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实际情况是,在专利权人的主动进攻下,专利大棒将使得当事人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去行使上述权利,或者只能寻求一种事后救济。在前面所描述的“封装无面包皮三明治”专利中,当权利人要求当事人赔偿的时候,最终的结果是私下的和解。2005年底,张平等5位教授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宣告飞利浦公司在DVD3C联盟中的一项专利无效。但在此之前,我国企业已经缴纳了多年的许可费,即便该专利被成功宣告无效,我国企业已经缴纳的许可费也不能再请求返还。在专利联盟体系下,为了获得高额的许可费和实现对竞争对手的恐吓,尽管有关法律规定只有有效专利才能构成专利池,无效和过期专利不得进入专利池,但因为实行“买者自慎”的原则,对专利的审查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所以,专利联盟中的企业总是想方设法将部分水平参差不齐的专利掺入到专利联盟中,与其他高水平专利打包许可,专利联盟反而成为无效和过期专利的庇护所,在专利联盟技术和市场的多重压力下,一般的当事人将会难以应对.
4结论
综上所述,专利保护的强化是导致最近30年“专利爆炸”的主要原因,同时专利制度自身的缺陷也推动了这种现象的产生。作为政府失灵的后果,专利爆炸的负效应是明显的,其典型结果是导致产生“专利丛林”从而引发反公地悲剧。专利丛林是指“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知识产权组成绸密网络,一个公司必须披荆斩棘穿过这个网络才能把新技术商业化”[14]。反公地财产权(Anti-Commons)是相对于个人财产权和公地财产权的一种财产权,是指多个权利人对某个客体享有排他权,但不享有使用权.
Heller(1998)认为,如果每个人都拥有排他权从而使得所有的权利人都无法行使有效的使用权时,则该项资源就具有了反公地的特性,它将会因人人都难以进入而可能陷入利用不足或闲置浪费的反公地悲剧[15]。由于专利数量的急剧增加,导致在某一技术上可能同时存在多样专利权,由于专利权人是分散的,可能导致权利人并不能实施这些专利,从而出现“反公地悲剧”.
近几年,各国对“专利爆炸”现象所带来的负效应已经开始关注,着手对各自的专利体制进行修改和调整.
2008年,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不同前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履行有关条约的义务,重点在于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对外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次修改更强调鼓励创新,从专利审查程序和标准等方面全面提升我国专利水平,如实行绝对新颖性标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等。美国最高法院2007年4月在KSR案中,否定了CAFC机械地适用TSM判断法的做法,客观上提高了创造性判断标准[16]。美国众议院则通过了“2007专利法修正案”:专利申请由“在先发明”原则改为“在先申请”原则,专利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提供相关专利检索和可专利性报告,对于专利侵权造成的损害应赔偿金额的判定,不再需要赔偿整个产品,而对被侵权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即可等。但只要专利保护强化的背景不改变,专利申请的激情不减弱,专利审查的压力不降低,专利质量就不会得到全面提升。而专利质量的下降,专利变得容易获得,反过来将推动权利人申请专利的激情,这样一个循环怪圈可能就是21世纪各国政府所必须面对的专利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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