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职称制度的弊端论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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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2010-1-21 13:39:4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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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称制度的弊端论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
王凌(河南省委党校图书馆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文章针对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问题,从剖析职称制度的角度出发,阐述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实施原则、实施条件、实施措施,指出在我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理论构建和实践探索中,应从法律、社会化的认证管理体系、监督机制、录用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图书馆教育体系等方面规避职称制度的弊端,以保证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真正沿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职称制度;人力资源建设;服务水平
中图分类号:G25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938(2009)06-0123-04
1引言
由于我国图书馆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从整体来说人员素质不高,非专业人员比例过大,高层次、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缺乏,并且现有该类人员的流失现象时有发生。实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建设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图书馆人才队伍,是促进我国图书馆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从剖析职称制度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应规避职称制度的弊端,以保证其真正沿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形成一套促进图书馆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图书馆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2现行职称制度实施的利弊分析
2.1职称制度实施的可借鉴之处
职称制度有较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支持,建立了配套收入分配制度并付诸实施。国家人事部、国家财政部于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这些政策基本保持了图书馆职称系列的框架,就其改革而言,职称制度与国家收入分配制度的政策是配套的、易实施的。
2.2职称制度实施存在的弊端
(1)职称评定标准缺乏统一的政策指导且频繁更改。在图书馆技术职称评定上缺乏统一的政策指导,各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同一职称评定标准宽严不一,量化不足,且更改频繁,这与职称制度的本质要求明显相悖。部分地区自行的“土政策”,更是使职称政策在实施中“走调变味”,丧失了职称制度的科学性、权威性.
(2)职称评定标准构成要素不合理,重资历轻能力、重科研轻业绩。囿于实际能力、工作水平等软件,评价难度大、费用高,技术职称评审侧重点积聚到学历、资历、论文等硬件上,淡化了实际能力和工作水平.
(3)职称制度使用的管理模式单一。尚未全面实施、推广与职称制度并行不悖的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而职称制度管理模式仅是对从人员的评价,缺乏对就业人员的准入限制,这种单一的使用管理模式显然不完备、不科学.
(4)职称评定质量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在职称评定质量监督方面,由政府自己制定、执行政策,同时又自己监督职称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存在着政策执行不到位而监督又乏力的问题.
(5)受限制的职称名额影响图书馆和谐。每到评定职称时,领导左右为难,同事间明争暗斗,在这种人际关系不和、矛盾的工作氛围中,根本无法营造和谐图书馆。由于受晋升职称名额的限制,论资排辈的现象在图书馆界长期存在,对年青人有失公允,制约其职业生涯发展。一些高素质的人才因在图书馆无上升空间而跳槽,致使图书馆成为人才流失率较高的单位.职称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不重视对职称制度的理论研究,不重视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不重视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吸收、借鉴,以致影响其健康、可持续发展。而我国将要实施的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应从实施原则、措施上注意规避职称制
度的弊端,以促进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顺利实施.
3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原则 3.1依法实施原则 职业资格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行政法中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范畴。[1]因此,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法制 化的制度,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其认证标准是图书馆从业人员准入的依据、凭证,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人员将受到准入限制。职业资格认证 制度的制定、实施将有助于人力资源的法治化建设,依法从源头上规范图书馆专业队伍.
3.2专业性原则
图书馆是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专业机构,有其独特的专业领域和严格的专业标准,对图书馆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要求较高,从 业人员应是具有一定的职业背景、职业资格,掌握图书馆学、信息技术、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的专业人员。这种对图书馆就业、从业人员的 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资格要求,是提高图书馆员专业化程度的保障,也是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
3.3公平公正原则
任何申报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及参与图书馆员应聘的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人事主体,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任何人不得有超乎其上的特 权,这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贯穿于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考试、聘用等各个环节中.
3.4适度标准原则
适度标准原则即“整体统一性与适度灵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应具有统一性,如果过分强调区域、层级差异,降低标准 ,放宽条件,致使图书馆员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造成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实质上的不公正、不平等,将会削弱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公信度和 吸引力,不能真正发挥其规范图书馆行业准入的作用,偏离了实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初衷。同时,职业资格认证是为了建立相应 的人才流动机制,认证标准差别过大,将严重影响图书馆界人才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图书馆事业的整体发展。我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 度等级设定与级别细分时,应根据具体国情,实行适度标准原则。在制订我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整体认证体系的基础上,以统一性、规范性 的认证标准作为参照系,在不违背总的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地区、层次图书馆的差异性、特殊性,可在实施上采取适度灵活的资 格认证标准.
3.5可操作性原则
能力是认证标准构成要素的基础,在实施我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标准时,能力标准的具体化是关键环节,但也因其比较抽象而缺乏可操 作性。应建立量化的评价指标,尽量将能力标准细化、量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实现对图书馆员能力标准的有效考核、审定.
3.6社会性原则
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与技能考核社会化,是图书馆社会化与行业化进程的标志。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应由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 织的认证中介机构承担,避免政府影响、干预,以达到职业资格认证政策制定、执行、监督和效果评价的政、社相分离、相制约.
4我国实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缺位
据笔者调查,除上海市于2004年进行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至今外,国内其它城 市均未实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其中原因与《图书馆法》、职业回报及社会认证机构等缺位有关.
4.1法律法规缺位
推行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应与相应的法律法规相配套,使认证制度得以有效实施。[2]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独立的图书馆法,无法 通过法律对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与实施的相关事宜进行规定,使得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 障.
4.2职业回报缺位 2004年7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文化部共同颁发了图书资料业务人员的相关国家职业标准,包括《文化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图书资料馆员( 试行)》、《文化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古籍馆员(试行)》和《文化行业国家职业标准·文献修复师(试行)》,这是我国图书馆员职业资 格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迈出的重要一步,但其具体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明确的方向感和实际的操作性,[3]国家财政部尚未制定与职业资 格认证制度密切相关的职业回报的有关政策,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设工作与收入分配、福利、奖惩等没有联系,缺失这一重要的配套实施 政策,要在我国全面实施、推广图书馆员国家职业标准并非易事.
4.3社会认证机构缺位 遵循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社会性原则,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不能再如职称评定那样,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工作,而应由社会认证 机构承担。据笔者调查,目前我国尚未成立社会性的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机构,这是一些城市尚未实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主要 原因之一.
5我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实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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