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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9-9-26 11:06:09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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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现实可行性分析
(一)财产申报立法的实践经验为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1、世界各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实践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提供了成功经验。1766年,瑞典率先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此后,1883年英国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1978年美国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由于财产申报制度在反腐败领域的突出作用,现在世界上的法治国家均采取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以保障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财产申报制度的历史发展充分表明,哪个国家的财产申报法律规定得细致、执行得严格,哪个国家的腐败现象就比较轻微。
2、我国已经开始的财产申报制度为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奠定了制度基础。1988 年我国起草了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 年,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199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 年6 月15 日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这些规定在财产申报制度探索上迈开了重要一步。
3、地方政府的财产申报立法实践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开制度先河。新疆阿勒泰地区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阿勒泰地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阿勒泰这样一个欠发达地区能率先实施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我国其他地方同样也能做到,这让民众看到了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曙光,一项对“财产申报制度持何种看法”的网上调查显示:90.3%的民众认为“应广泛实行”。
(二)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奠定了宪政基础。《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群众广泛的民主监督权利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将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权利的实现成为可能。
2、我国《刑法》为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是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隐蔽来源和直接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确立了国家公务员的财产来源说明义务,实际上就是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律的基本规定,这一法律规定的存在,实在是为我国未来的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埋下了伏笔。
3、《物权法》为财产申报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物权法在本质上是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法,公民取得合法财产权的前提是物权公示制度,公务员取得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前提是依法进行财产公示,物权公示原则为财产申报立法提供了法律保障。论文www.lwkoo.cn毕业论文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做了立法铺垫。信息公开是最好的政治“防腐剂”,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信息公开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是了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效率的重要手段,国家公务员个人的财产状况是政府信息的特定内容。
(三)现代科学技术为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实现提供了技术支持。
电子计算机技术的运用和互联网的普及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中国已经初步形成全面的网络化,宽带和接入技术的先进加快了银行、税务、工商等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给中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电子化和多部门相互协调奠定了必要的技术支持。利用第二代IC卡公民电子身份证号码唯一终身不变、可电脑验证和读取数据的特性,把每个公务员的货币资产、有价证券和实物资产等数据集中在唯一的网络户头上,公务员本人也可以随时登录进行补充财产申报,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统一记账和管理,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财产申报资料数据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更充分的电子化管理和监督审查。
五、结语
我国反腐败任务的艰巨性决定了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迫切性,胡锦涛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发表讲话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该“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兢兢业业、干干净净为国家和人民工作”,“廉洁奉公、干干净净”客观上要求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为权力监督的顺利实现构建制度保障。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条件也早已成熟,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既是反腐败的制度前提,也是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必将成为无产阶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全没有自身利益的政治试金石。
【参考文献】
1、黄万丽.我国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与构想[ J].宜宾学院学报, 2003,(2)
2、梁国庆. 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M].北京: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P41.
3、涂永珍. 美国财产申报立法实践及对我们的启示.中国改革报[P],2008年1月30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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