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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9-9-26 11:06:09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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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腐败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严峻问题,在反腐败斗争中,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至为重要。本文论证了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必要性和日渐成熟的立法条件,对阻碍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现实障碍进行分析排解,期待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制度性突破有所推动。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必要性与可行性;立法基础研究
【abstract】Anti-corruption has been a hot issue in China,On fighting corruption setting up an official property declaration system is very important.This article expound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for Officials'Property Declaration law, and analyses the obstacle of Officials' Property Declaration Law, looking forward to promote the institutional breakthrough of Officials' Property Declaration.
【key words】Officials' Property Declaration;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Study on Legislative foundation
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民主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政治途径。我国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改革为国家公务员创造了获得社会资源的优势地位和机会,因此,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就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前提。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概述
近几年的“两会”代表提案中关于“财产申报”立法呼声日渐高涨,其中相当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官员的收入与其合法来源明显不符,财产申报制度成为反腐败领域的重要环节为社会广泛关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通过申报个人财产、个人经济利益获得方式以及各种投资活动,来抑制与消除各种现实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舞弊。
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对于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反腐败斗争顺利实施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1、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民主宪政建设和社会正义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享有监督权、参政议政等广泛的政治权利,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我国公民基本宪法权利得到实现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于公务员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只有让公民了解了他们,公民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需要。在公开透明的公正财政制度中共享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财富增长,在社会生活领域表现出来就是和谐。在现阶段,我国社会财富的分配过程不透明,在隐蔽的基础上掺杂了身份、职业、行业等诸多不公正因素,这种缺陷已经由单纯的经济状况分化,衍变为社会心理的强烈对立,其中对于国家公务员贪腐致富的反对尤其强烈。通过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依法将公务员的财富来源透明化,从根本上消除经济对立所引发的心理对立,为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3、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统一的内在要求。
首先,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是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基础。在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缺位的条件下,公务员并无说明财产来源的法定义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更无提高量刑必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必须建立在财产申报制度的背景之上。
其次,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是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律的必要补充。最早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瑞典就是从公务员的税务申报开始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已经成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律领域公民进行纳税财产申报的行为范例。
再次,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是我国公民财产调查法律的立法先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减震器”作用发挥的前提是制定完善的个人财产调查法律。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将为我国个人财产调查法的制定和实施积累宝贵经验。论文www.lwkoo.cn毕业论文
最后,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是反洗钱法的重要法律保障。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为预防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实施洗钱行为确定了基本的比对值。反洗钱必须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管理与监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打击洗钱犯罪的必然要求。
4、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密切配合,有助于增强民主政府的公信力。没有财产监督制度,国家公务员就会利用优势地位来维护和加强他们对资源占有的优势,权力寻租现象就不可避免。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通过立法确认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占有情况的社会监督,使社会财富分配的公正性得到昭示,堵住公权转化为私利的途径,在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中实现社会财富的阳光分配,增强民主政府的政治公信力。
三、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障碍的排除
1.构建诚信社会环境,提升社会道德尤其是公务员群体的道德要求。林肯认为: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是信用机制,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信用道德的作用。社会道德规则经常是由政府维持甚至制订的,而只有国家公务人员自己遵守道德规则,规则才会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要求对公职人员进行道德教育,给予人性上的去恶存善之净化,使政府官员建立一种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为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构建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2、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和去官员化,为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构建民主平台。我国绝大多数人大代表兼任国家高级公务员,涉及官员既得利益的财产申报立法,很难从官员内部生长。西方国家奉行的“议员不得兼任行政领导职务”保证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身份上独立,这样才能保证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防止滥用权力谋取不当利益”目标的实现。2009年1月1日,新疆阿勒泰地区实施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开创了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先例。这一制度的出台却直接根源于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12号文《关于认真做好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和乡(镇)人大、政府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县(市、区)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的规定。
3、树立公务员隐私权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理念,避免功利主义立法的泛滥。由于国家公务员的隐私既存在于其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又存在于自身权利的行使中,在隐私权界定上较为复杂,于是对公务员隐私权的保护常常成为拒绝财产申报立法冠冕堂皇的借口。但现代民主社会普遍认为,在与民众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曝光政治人物的私生活是合理的。恩格斯认为,“个人隐私和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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