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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9-5-24 10:34:09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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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的规定,公安警察因履职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因侦查犯罪需要,必要时按国家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国家安全法第九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检察优先权的概念一直比较淡漠,这一问题几乎从未进入过检察理论研究和立法的视野,而检察办案又无法直接适用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这就难免会在规范依据和措施保障上产生制约与妨碍,无法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在新时期的要求。因此,“对私优先权”问题也应纳入侦查优先权研究视野。
②虽然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包括上述四方面内涵,但前两方面是主体。后两个问题中,事后性职能管辖权冲突是基于刑事立法缺陷和司法认知规律产生,不是“历史”问题,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对私优先”问题则一直是个空白。因此,我们此处的现状描述仅围绕检察机关相对于纪检监察的法律优先权和检察机关查处与职务犯罪相牵连普通犯罪的机动侦查权这两个主要问题展开,其他的则在后文提及,此处不再专门展开。
③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1993 年《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尚未侦结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需要对有关违纪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检察机关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应当说体现了这一精神。但由于该条文强调了检察机关的配合义务,故实践中也难免衍生出检察机关不得不“配合”,从而使案件查处进程受到影响的问题。
④如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嫌疑人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人员发现嫌疑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应构成贪污罪,但贪污罪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这就涉及起诉部门如何对待公安机关侦查与取证问题,从而引发管辖权冲突。又如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国有企业人员立案侦查,在起诉环节却发现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此一来是继续提起公诉,还是退回交由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又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参见刘建国主编:《刑事公诉的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年版,第88-117 页。
⑤该批复内容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参考文献:
[1]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研究[J].中国法学,2006.(1).
[2]唐小琳.罪名变更与管辖错位的立法析疑[J].人民检察,2002.6.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2007-2008 年度立项课题部分成果。课题负责人:张利兆。课题组成员:王志胜、张兆松、王文轩、张如新。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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