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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应用

更新时间 2009-7-26 17:17:02 点击数:

陈学志
    摘 要 刑事和解对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来说,还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探究和解决。刑事和解对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贯彻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环节。应当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现状、在该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的基础、价值取向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关键词 侦查监督 刑事和解 运用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这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2007年1月,为了在检察工作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颁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如何在检察工作实务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实践。刑事和解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一项改革举措。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贯彻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环节。本文拟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现状、在侦查监督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的基础和价值取向及如何适用等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逮捕强制措施适用的现状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其直接关系到公民是否享有人身自由的问题。为了防止刑事追诉过程中发生任意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现象,现代法治国家均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详备的逮捕制度,而逮捕条件的规定正是逮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条件或称三元素: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其中的“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均由刑法明确规定,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因而,不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而逮捕“必要性要件”,其含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逮捕“必要性要件”规定细致的客观标准,在具体运用时,需要案件承办人的主观判断,与承办人的执法理念、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及当时的刑事政策和执法环境等都有密切的联系,需要在“逮捕、少捕、不捕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分水岭”[1],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准确把握和操作。从近年来浙江省温州市侦查监督工作的情况看,逮捕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基本上是构罪即捕。
    出现这种高逮捕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构罪皆捕”的观念根深蒂固。由于我国在传统上一直奉行国家本位主义的诉讼观念,长期以来强调的是国家职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注重发挥刑事诉讼追诉犯罪、惩治犯罪的功能,对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制则相对轻视乃至忽视,因而,“构罪皆捕”的执法观依然存在。有人认为,逮捕起诉工作的任务就是打击犯罪,使被告人判刑,如果多提保障人权,势必导致打击不力,甚至产生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后果。这种工具主义的法律观虽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但并不违反现行刑事法律规定。(2)认为不捕会影响诉讼效率。对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不捕决定确实会增加承办人员的工作量。按照目前的工作程序,承办人员除了正常的审查阅卷外,对于不捕案件,检察院内部还存在着层层审批机制。在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的情况下,许多案件承办人认为与其不捕自找麻烦,不如直接逮捕省事简单,何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诉讼效率。(3)评估机制不合理。虽然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施以后,检察机关已不再把不捕率列为绩效考核指标,同时,上级院也相继在考核工作中取消了对于不捕的控制率,但是却将不捕案件列为检务督察的重点督察对象,且作为每年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而对逮捕的案件却一般不予督察和评估。除了上级院和本院有明确的督察要求外,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协在其组织的定期或者不定期专门执法检查中,也都把不捕案件的列为重点检查范围。这种督察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不捕权,遏制司法腐败,但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下级检察院为了规避风险,提高业绩考核的成绩,就尽可能地少用甚至不用不捕手段,对一些本来完全可以不捕处理的案件也批准逮捕。
    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
    诉讼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对于作为客体的法律内涵的应有的价值因素的认识,是法律对于人的需要的一种满足。[2] 诉讼价值评析在诉讼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解不捕制度的诉讼价值具体体现在对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积极作用。我国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诉讼具有双重目的,即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力图体现将两者相结合的理性要求,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与高效,维护社会秩序。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既要及时查明事实真相,准确打击犯罪,又要注重程序的正当性,防止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和解不捕制度在诸多方面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要求。
    (一)顺应了强化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新趋势。人们对于犯罪不仅仅只关注国家利益问题,也开始审视犯罪对个人利益的损害,如:如何来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而造成的痛苦? 由此而受损的社会关系应当如何平复? 人们关注的不止是国家让谁受到了惩罚,更关注犯罪造成的后果有没有得到补救,受害人的个人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对于引起犯罪的社会原因谁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从而开始以一种更人性的方式来看待犯罪的治理。我国现阶段,个人权利的保护观念相对以前得到了空前的发展,逐渐认识到个体利益同国家利益整体上保持一致的同时也存在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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