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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影响

更新时间 2009-6-21 21:16:45 点击数:

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 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 ⋯⋯除非实体法能够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否则程序法就无法实现同一的目的。”[5 ] (P23) 相对工具主义理论是强调了程序的工具性价值,但忽视了权利。程序本位主义又称非工具主义,认为评价诉讼程序的唯一价值标准就是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内在的品质,而不是程序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性。经济效益主义是指所有法律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和诉讼等) 和全部法律制度都以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功能问题,长期以来,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法律的执行上,一直是沿用和秉承工具主义的法律观。结合我国当前的情况,尤其是民主与法治的进程,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功能的认识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要克服绝对工具主义的影响,把单一的工具主义的法律观转变为多种价值多种功能的法律观,尤其是要充分地认识到刑事诉讼法的独立的、内在的价值,以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实现和完成刑事诉讼法价值观的转变,要求我们在执法的过程中,博采各家之长,规避各家之短,以达多功能多效应的价值目标。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执法思想,一要坚持刑事诉讼法的打击、惩罚和保护功能,使刑法得以实施,充分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二要特别重视刑事诉讼法自身独立的功能,即程序的公正性,严格依法办案;三是不能忽视诉讼经济、诉讼效益,以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经济效益价值,三位一体,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观。
    (三) 在运用证据的价值选择上,要从客观真实的实质合理的法律观,转变为法律真实的形式合理的法律观
    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核心,在一定的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进行的。但是,在证据运用的价值选择上,是按照实质合理的法律观运用证据,还是按照形式合理的法律观运用证据。笔者主张后者而否定前者。
实质合理与形式合理是两种明显对立的价值观。所谓实质合理是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在价值的选择上所追求的是事物在实质层面上的公正与合理。形式合理是相对于实质合理而言的,形式合理又称程序正义或诉讼正义,它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形式合理所追求的是人们处理事情的形式上的公正标准,形式合理是一般性实质合理的标志,形式合理的标准甚至超过实质合理本身。
    按照实质合理和形式合理的辩证关系,就不难理解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运用证据的价值选择上,是追求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笔者认为理应选择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识真实的程度。
    四、结语
    由于我国深受封建主义的影响,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法治的法律观及其所形成的法律制度同滞后的封建主义的刑事诉讼法律观产生了尖锐的冲突与对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律的移植与制度的引进,必然同旧的观念形态发生矛盾,这种冲突与矛盾不仅在立法上有所表现,而且在执法上显得尤为突出。而刑事诉讼法中法律观的转变问题是当前执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法执行的质量和效果,也直接关系到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因此必须加以重视和研究。并且我国近些年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一项先进的司法制度的贯彻实施,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法律观的转变问题,而法律观是一个庞杂、抽象的意识形态问题,这种转变要经过一个漫长的痛苦的磨合期,要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实践的过程,要有一个从不自觉走向自觉的发展过程。法律观同时也是一个世界观和方法论、价值观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转变传统的诉讼法律观念。

    参考文献:
    [1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 ] [3 ] 仝艾. 包青天断盐案———谈传统诉讼文化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影响[ EB/ OL ] . http :/ / www. dffy. com ,2006- 7 - 12/ 2007 - 3 - 10.
    [4 ] 公丕祥. 法律文化的冲突融合[M] . 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
    [5 ] 陈瑞华. 刑事审判理论[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杨玉新(1980 —) ,男,黑龙江佳木斯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2006 级硕士研究生;赵 静(1982 —) ,女,湖北襄樊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2005 级硕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 年第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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