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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加强商标保护工作浅谈

更新时间 2009-11-16 17:55:15 点击数:

  第八,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假冒注册商标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则构成犯罪。1997年新《刑法》规定了三种商标犯罪: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假冒商标罪);二是销 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刑法》第213、214、215条)毕业论文网www.lwkoo.cn论文

  第四、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前面所说的商标侵权,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前提条件下,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如果相同或近似,则一般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但驰名商标突破了“相同或类似商品”这个界限。

  首先是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我国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即是指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对驰名商标提供特别保护,但仅限于“相同或相似 的商品”。它的特别表现在某商标在其注册或使用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在其他成员国也要受到保护,即使在其他成员国该驰名商标并未进行注册。1994年4 月签署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中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则把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扩大到了 “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我国1996年8 月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不仅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同时扩大到企业名称上的保护,即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 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还可以请求撤销。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沿袭了过去的规定。尤其是,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纳入到了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中,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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