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相关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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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2010-2-9 21:54:25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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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司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退出市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鉴于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作用,各国公司法均以强行法形式规定公司清算主体、清算程序、法律后果等。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对公司清算作出了规定,但其规范仍缺乏系统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这种状况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妨碍了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完善我国公司清算法律规范,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学术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立法表现
我国清算制度主要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即解散清算)。关于破产清算专门制定了破产法对此进行规定,因此新公司法中的公司清算,均指解散清算,不包括破产清算。公司解散的结果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清算结束后,公司所有事务均已了结,债务清偿完毕,公司财产已全部分配,这时清算人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最终消灭公司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我国公司法第十章规定了清算制度,主要表现为:
清算组的形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职权。
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应当自在法定期间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期间的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向公司破产的转变。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违反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国现行公司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公司法专门规定了清算组的形成、职权职责、清算程序、违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但现实中,许多公司在解散后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规避法律,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等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与我国的公司清算立法上的缺陷是分不开的,反思我国现行公司法上规定的清算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
(一)清算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公司解散后,为进行清算所成立的清算机构取代解散前董事会在公司的地位、成为与公司清算有关的所有事务的执行机构,原有的董事会从清算机构成立之时起自然归于撤消。而我国公司法却缺少类似的必要规定,致使在公司清算中出现两种权力执行机构并存的局面,给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制造了一定困难。
(二)清算人的任职资格和解任制度没有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了清算人的组成方式,但没有规定清算人的任职资格,这必然给公司清算的实际操作带来困难。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为公司股东,但是否为全部股东。如果全部股东参与清算,这样过于庞大的组织势必影响清算效率;如果不是全部股东参与清算,哪些股东具有任职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次,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就意味着,只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清算人就可以不再需要任何其它任职资格。公司解任制度在我国公司立法中是一个空白,由此一些不合格的清算人不能依法解除其职务,最终导致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清算组的清算行为缺乏监督机制
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如何实施,以及由谁监督等问题,法律也未予以明确。
(四)违法清算行为的责任规范不完整
对于清算中违法行为的处理,关系到清算程序能否顺利进行。清算中的违法行为包括:清算义务人不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解散长期无人清算,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清算过程中,清算主体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或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虚假记载,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不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等等。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对民事责任未作任何规定,仅局限于管理层面而没有考虑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而且,如果公司解散不作清算即直接追究出资者的民事责任,虽能够有效督促公司或其出资者依法清算,但限于债的关系的相对性,因此有学者质疑其在理论上是否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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