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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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2009-12-21 11:17:36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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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设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应收账款回款账户是用来接收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的。为了控制风险,银行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可以要求出质人在贷款银行处设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并通知债务人偿还应收账款应汇款到上述回款账户。在出质人主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前,上述回款账户的资金出质人不得支取,这避免了出质人在应收账款回款后不用来还款而挪作他用.
为了防止出质人将应收账款的回款进入一个不为银行所知的账户,银行可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提供一个只有银行才能看到的账户,银行收到应收账款的回款后,再将款项定期转出用以偿还贷款.
4.5 约定应收账款回款的提存
《物权法》第225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因为应收账款不是已经证券化了的债权,质权人也不持有任何债权凭证,所以原则上讲,应收账款质押并不适用于该条规定。但是,应收账款质押与上述基于票据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质押有共同点,即用于担保的债权都可能发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情形,所以笔者认为应收账款质押中,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可以比照适用《物权法》225条的规定,即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出质人清偿债务后,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将该回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当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应收账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为了规避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直接向出质人履行债务,而出质人挪用该款,导致担保财产有名无实的风险,质权人与出质人在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应当约定应收账款先于银行贷款到期的,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应该提存.
参考文献
[1]宋炳方.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2]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杨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我国的发展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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