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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合作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案

更新时间 2009-12-20 14:38:37 点击数:

民间资本合作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案
文/孙玉峰陈栋建
一、案情
自2008年6月开始,按照约定徐州某医院和上海某公司合作成立了整形美容治疗中心,并经营至今。其经营事实如下:
(一)该中心所有医疗设备由上海某公司投入,场地、诊疗及其服务人员由徐州某医院提供。合作期限为10年,合作结束后,医疗设备归医院所有。
(二)该中心的董事会是最高管理机构(由双方共同组成),有权决定人事、待遇、成本开支、奖励、处分等。另外,该中心工作人员采用聘用制。
(三)该中心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诊疗质量由徐州某医院负责,并对外出具盖有徐州某医院印章的发票,上海某公司负责病源开发、技术培训、学术交流、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服务等。
(四)该中心实行独立核算。双方各指派一名财务人员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成立时,徐州某医院和上海某公司各出资30万元,用于该中心开办初期所需费用。日常诊疗活动所需周转金从该中心营业收入中留取.
支出包括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手术及材料消耗品,水电气及办公费,设备维修费,广告宣传,开办费,业务协调费,中心管理基金,医疗纠纷费用等。该中心的医疗美容服务总收入扣除总支出是中心的净收益,并由徐州某医院和上海某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截止目前,徐州某医院获得净收益38.34万元,上海某公司获得净收益95.6万元。
(五)该中心因医疗而发生的纠纷,由徐州某医院负责处理,上海公司配合,所产生的费用由该中心负担.
二、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上海某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民间投资,不构成无照经营;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该中心系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没有办理,构成无照经营.
三、行为定性及分析
(一)认为属于民间投资,不构成无照经营的理由如下:
1.上海某公司可以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建设。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建设。民间资本可以参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合作建设。对政府不再继续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以联合、兼并、参股、收购、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改制、重组和改造。”徐州某医院是政府投资兴办的事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医院,上海某公司将先进的医疗设备投入到医院是对医院的大力支持,有利于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高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此行为是《意见》所提倡的.
2.上海某公司可获得适当回报。根据《意见》的规定:“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建设也可获得适当回报,具体政策由省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价格、民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上海某公司将先进的医疗设备投入到医院应当获得适当回报,在没有相关部门规定的情况下,至于多少才算适当,那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只要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就是适行政管理2009.21当.
综上,上海某公司参与医院的合作建设,将资金投入医院并获取回报是合法的投资行为,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二)认为构成无照经营的理由如下:
1.上海某公司与医院合作成立、具有营利性的诊疗中心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属于合法民间投资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均属于行政规范文件,按照制定机关的不同,其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效力等级也不一样,即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的效力高于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若干意见》。所以,在目前没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若干意见》规定的民间资本“可以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建设”不得与《实施意见》相抵触。而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上海某公司与医院合作成立营利性科室是明令禁止的,如合作举办营利性的项目,应当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单位。从而,推定上海某公司与医院合作成立诊疗中心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属于合法民间投资的理由不成立.
2.该中心属于合作成立的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理由是:
(1)上海某公司参与医院的合作并获取回报是投资,但不是向医院投资(没有将该中心资产记入医院法定账、中心对所属资产享有使用收益权),而是双方共同投资设立整形美容治疗中心;
(2)该中心是独立于医院和上海公司以外的经营实体。理由是: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该中心是营利性的.
该中心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已用于合作双方的利润分成,并且,上海某公司还要将收入照章纳税,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属于营利性的.
3.该中心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133号)(凡是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包括实行股份制、独资、合作、合作经营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最终,办案机构认为徐州某激光美容治疗中心为了逃避省卫生厅审批医疗机构执业的严格程序,应当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没有办理,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并依据《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定性处罚.
四、思考
政策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合作建设,推动医疗服务主体多元化,是建立符合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医疗卫生体制的必然要求。同时,依法严格医疗服务主体准入,又是维护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竞争的保障。因此,贯彻、落实政策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目前,有些市场投资主体假借“合作”、“合资”、“承包”、“融资”等名义,在没有经营资格的条件下,以公立医疗机构作掩护,变相从事医疗服务,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秩序,甚至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对此,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同时,为了更好地改善公立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工商部门还要引导、规范民间资本合法投资。另外,针对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合作建设的现状和困境,工商关键还是要立足职能,探索解决的路径,构建操作性更强的民办医疗机构投资、发展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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